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开展行业自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的宗旨:旨在成为各评定机构、行业专家、
科研机构等各方的沟通平台;旨在成为承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关司具体业务的工作平台;旨在成为维护市场秩序、抵制恶性竞争、保护机构权益的行业自律平台。
第三条 本章程的行动准则及作用:遵守国家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生态原产地产品获证单位及消费者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与境内外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业务相关的交流与沟通;提倡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生态产品评定业务长远、健康的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统一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标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证书印制和编号、统一使用保护标志(PEOP)、统一溯源赋码。 评定机构联合组成生态原产地产品工作委员会,负责会审把关各评定机构的评定产品及示范区等。
第五条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生态文明建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美丽中国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提高全民生态意识。
第六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评定机构交流活动,增加互动、加强了解、分享经验,共同维护评定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第七条 各评定机构积极参与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定行业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行业行为,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八条 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业务的宣传活动,扩大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影响力。利用各种方式向社会及消费者提供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的相关信息,宣传和普及生态原产地产品知识。
第九条 对获证生态原产地产品给予多种形式的支撑、推介,积极宣传和扶持名优产品、优秀典型企业,扩大生态原产地产品的美誉度和影响力。
第十条 对于生态原产地评定产品出现的申投诉,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并提供适当的技术支撑,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制定行业内统一的收费管理办法,并以适宜的方式对外进行公示。
第三章 理事长单位及理事长
第十二条 本联合工作委员会设立理事长单位,并推选理事长一名,协助工作委员会工作。理事长单位从各评定机构中经由大会推选,原则上理事长由理事长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本理事长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推选前三年的业务周期内,在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业务领域累计市场份额排名前三,且业绩稳定;
(三)严格遵守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及要求,合法合规开展评定业务;
(四)无社会负面新闻及处罚。
第十四条 本理事长单位及理事长任期3年,如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评定机构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本理事长单位及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相关工作要求,协助工作委员会协调各评定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召开各评定机构大会,协调落实相关工作计划;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评定机构
第十六条 凡申请加入本工作委员会的评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有评定机构资质,重视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三)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人员接受工作委员会开展的培训。
(四)加入工作委员会的程序是:
1.提交申请书;
2.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二)执行本章程的决议;
(三)开展行业自律监督,向本工作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工作委员会开展的活动。
第十八条 加入和退出应书面通知本工作委员会,评定机构如果连续三次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九条 评定机构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工作委员会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评定机构大会
第二十条 工作委员会单位负责组织召开评定机构大会。
以下情况可召开大会:
(一)政策环境、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评定机构发生变化;
(三)发生急需解决的突发事件;
(四)三分之二以上的单位书面要求;
(五)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大会的议题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研究有关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业务发展的相关事宜;
(二)审议及表决加入、退出及除名事宜;
(三)开展行业自律情况汇商,修改、完善行业自律条款内容;
(四)其他事项。
第六章 行业自律
第二十二条 各评定机构按照本章程严格自律。 按照《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通则》、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导则》、《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工作规范》等施行评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定机构应参照国家相关收费办法的有关要求,不得:
(一)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二)从事任何可能对评定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三)与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四)从事评定咨询活动;
(五)减少或压缩评定工作时间等。
第二十四条 评定机构需严格按照《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收费办法(试行)》中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恶意竞争。
第二十五条 评定机构在进行业务宣传时,不得擅自夸大评定效果、作用,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六条 坚持客观公正,认真履行工作程序,不得附加评定文件要求以外的额外要求。
第二十七条 评定机构有行业自律、相互监督之责任,评定机构单位及相关人员有权向工作委员会及管理部门举报。
第七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生态原产地产品工作导则》要求,评定机构应本着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原则,在开展有偿评定活动的同时,同时开展和从事公益项目的评定活动。愿意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义务参与工作委员会组织的相关展会、论坛等活动,积极推动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八章 联络人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为进一步加强评定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络,提升工作委员会监管效率与服务水平,不断促进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制定联络人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联络人,是指各个评定机构单位相关负责人或专门负责联络、沟通、交流、协调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联络人应避免经常性调换,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一条 联络人信息由工作委员会单位统一收集并制作通讯录,通讯方式需包括:电话、邮箱、微信。
第三十二条 联络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遵守工作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二) 加强各评定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及时反馈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该项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三) 及时了解、掌握各评定机构的工作情况,协助处理评定工作中的矛盾纠纷。
(四) 深入了解业务受众诉求,促进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 协助生态原产地工作委员会单位开展日常工作,落实各项决议。
第九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 若遇到评定机构、获证主体出现重大质量、安全或污染事故、造成极大社会影响的,需由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牵头,同各成员成立专项小组,及时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降低对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工作的负面影响。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经备案提请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由评定单位通过先予执行,再提请大会追认。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章程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取消的,由工作委员会提出最终决议并表决通过。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4年1月日起发布并实施。
创始评定机构
中国生产力学会、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中检集团溯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北京绿林认证有限公司、中宏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新兴产业金融创新研究院、中国地名学会、城乡统筹发展研究中心、机械工业环保产业发展中心、绿色农业特产发展中心、国睿华夏(北京)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优品诚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生态文明工程研究院、北京嘉和远景科技有限公司、安融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附件
《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导则》和《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通则》团体标准顺利通过专家技术审定